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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律师协会文体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2025年9月26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青岛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5-11-20 青岛市律师协会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会员的文体活动管理,提升会员的文体素质,丰富会员的文体生活,促进会员沟通和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律协组织的和以市律协名义参加的省市各类文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赛事、文艺演出、艺术活动、团队建设等会员活动。

第三条 文体活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会员的自愿参与和个人意愿,并充分发挥会员的主体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文体活动管理应注重会员的身心健康,保障会员的安全,加强对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

第五条 文体活动管理应注重宣传和交流,及时发布活动信息,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并加强活动成果的展示和分享。

第六条 市律协会员服务委员会负责对各项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指导设立文体活动组委会,组委会负责各项文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文体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律协会员服务委员会应制定年度文体活动计划,并及时发布。

第八条 文体活动组委会应完善活动组织流程,包括活动申请、审批、场地预定、物资采购等,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文体活动组委会应加强对活动组织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自本办法施行年度起,篮球、足球等大球类赛事、羽毛球、乒乓球等小球类赛事交替举行,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大球类赛事和一次小球类赛事。如遇其他活动可顺延举办,可结合省律协或者全市性活动的相关安排,进行灵活调整,命名规则延续历史届数。

第十一条 歌舞曲艺、演讲朗诵、书画摄影、庭审辩论、技能竞赛等其他文体活动,可在征求会员意见后,选择受众群体较广的活动适时举办,同时结合省律协或者全市性活动的相关安排,进行灵活调整。

第十二条 会员参与文体活动应自愿,可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参与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

第十三条 参与文体活动的会员应遵守活动规则和纪律,保持良好的队伍纪律和个人形象。

第十四条 市律协应根据会员的参与情况和活动成绩,设立文体活动奖励制度,对优秀参与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文体活动奖励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奖品等形式,并及时公示和颁发。

第十六条 市律协会员服务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和总结文体活动的效果和影响,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活动质量和会员满意度。

第十七条 参加市律协组织的活动由市律协直接颁发奖杯或者证书,根据比赛成绩的排名或评分,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奖励包括个人奖和团体奖,等级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者冠军、亚军、季军)等。

第十八条 代表市律协参加的市级及以上活动的个人奖项获奖者,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者冠军亚军、季军)三个等级,分别获得1000元、800元、600元的奖金。团体奖项获奖者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者冠军、亚军、季军)三个等级,团体分别可获得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金,团体奖金分配按照团队贡献值由领队进行合理发放。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组委会应重视会员的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严格检查活动场地及设备,确保设施完备,运行正常,保障活动安全开展。

第二十条 文体活动组委会应做好对活动场地的检查和维护工作,防止场地设施的破损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文体活动组委会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会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 文体活动开展前应为会员购买必要的保险,降低活动风险,为会员参与文体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律协应及时发布文体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通知、报名方式、参与要求等,提高会员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第二十四条 市律协应充分利用媒体和平台,展示文体活动的成果和精彩瞬间,激发会员的参与热情和创造力。

第二十五条 市律协应定期组织文体活动经验交流和分享,鼓励会员互相学习和借鉴,推动文体活动的改进和创新。

第二十六条 各类文体活动鼓励面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征集有偿冠名或赞助。

第二十七条 各项活动的具体规则将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律师群体的特点和需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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