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范
青岛市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两专委员会积极有效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委员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青岛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两专委员会总体工作情况和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履职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促进交流、提升效能、推动工作为目标,重点评价委员会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两专委员会的履职评价实行日常考评、年度述职、监督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两专委员会监督评价工作,具体依照《青岛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专门委员会履职评价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日常考评主要包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会议组织召开情况,活动开展质效情况,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情况,以及完成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情况等。
第七条 日常考评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专门委员会于年初签订履职评价卡,市律师协会定期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开展情况,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常务理事、监事、律师代表与协会班子成员共同为委员会打分,取平均分作为日常考评分数。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开展活动,按照《青岛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完整记录委员会会议召开、活动组织及委员参与情况,并按时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前,召开全体会议,自行开展副主任内部述职,监事到场监督,评价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处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于每年1月底前,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述职,由委员会主任汇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创新举措、工作成效、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年度述职由常务理事、监事及律师代表进行现场评价,并按权重比例计算委员会年度述职成绩。其中,常务理事评价占比40%,监事评价占比40%,律师代表评价占比20%。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由日常考评与年度述职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其中日常考评占比70%,年度述职占比30%。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履职评价
第十三条 日常考评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进行。委员会于年初签订履职评价卡,由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根据《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试行)》每季度对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工作进行计分。
第十四条 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完成对各委员会上季度的自评申报情况复核,并将申报材料和计分情况报分管领导和监事会。监事会每季度对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并按规定进行计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开展活动,按照《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完整记录委员会会议召开、活动组织及委员参与情况,并按时报送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于每年12月底前,召开全体会议,自行开展内部述职,由全体委员对委员会工作进行评价,对主任、副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到场监督,评价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处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由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日常考评、监事会监督评价和内部述职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其中日常考评占比50%,监督评价占比40%,内部述职评价占10%。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根据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对两专委员会的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名前30%(进一法)的委员会评定为优秀委员会。优秀委员按一定比例从各委员会中推选产生,名额向优秀委员会倾斜。
第二十条 市律师协会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委员会和委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对履职评价结果排名在末位10%(进一法)的委员会,由监事会对委员会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整改的,监事会有权对相关主任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二条 两专委员会副主任履职评价连续两年排名本委员会末位的,由监事会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整改的,监事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两专委员会按照《青岛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与方式,对其委员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