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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律师协会

投诉须知

一、 受理范围

本会接受投诉的范围为本会所属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行使律师职务的过程当中存在以下事实行为的:

1)违反《律师法》、《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行业法律法规、司法行政管理规定的;

2)违反全国律协《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律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

二、不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与我会会员在日常生活当中就有关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纠纷产生的争议;

2)当事人发现我会会员涉嫌存在人身伤害、妨害作证等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的。

3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不足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可能导致投诉不成立。

4)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前述两类事项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等司法机关、机构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判,不属我会投诉处理范围,您应及时提请有权机关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

三、注意事项

1.仅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提起投诉的,如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就该协议的争议管辖已有明确约定的,本会一般不予受理。

2.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留存,不再退还投诉人。

3.您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您的权利。向本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诉求,不要因为在本会的投诉错过你的诉讼时效,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诉人承担。对于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诉书一式两份,A4纸打印,需由投诉人亲笔签名并捺指印,投诉人为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人为个人的,须填写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投诉人为单位的,须填写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被投诉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3)投诉事实及理由载明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4)投诉请求及要求;(如系投诉对方或第三方投诉的,应另行提交《说明》,解释投诉的原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收费凭证复印件;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投诉人为单位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及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复印件。

(备注:以上所提交材料均需投诉人签指印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原件现存于何处”,由提供人签名、盖章有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的,将内容刻录成光盘书面整理材料提交一份,手机通话、短信、微信聊天证据提交书面整理材料,并查验手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请如实陈述投诉事由并提交证据材料,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投诉人本人承担。投诉人不提供证据材料、提供证据材料不足或提供虚假材料将可能导致投诉不成立。

2.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不会对投诉是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最终结果以出具的答复材料为准。

3.投诉相关材料可邮寄或送达至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维权纪律部,提交后不予退还。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B座28楼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纪律部

收件人: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联系电话:0532-85972651

电子邮箱地址:qdlxjl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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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5972651

邮箱:qdlxjl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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